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323号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1,现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C5-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1592263U。法定代表人章沛华,职务总经理。被告苏坤伦,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坤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