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向阳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夏顺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A座603-606室。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薇,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