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986号
原告:张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
被告: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连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 判 长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