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6986号

张波与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69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波,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986号

原告:张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

被告: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连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百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

审 判 长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