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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479号

吴国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47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住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01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尉增奎

审 判 员  崔 伦助理

审判员  金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美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