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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758号之一

康爱琴与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爱琴,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爱琴,女。被执行人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张政,经理。康爱琴申请执行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宏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2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