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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65号

长春吉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吉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阳,白秀玲,曹海涛,长春市嘉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曹阳

被执行人:白秀玲

被执行人:曹海涛

被执行人:长春市嘉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做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13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131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