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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795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龙、陈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龙,陈泉祥,陈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795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告陈龙龙,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陈泉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陈文武,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龙、陈泉祥、陈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城农商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荣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