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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371号

严冬梅申请执行陈倩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冬梅,陈倩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371号申请人严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倩,女,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冬梅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黄小平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