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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耿彬与被执行人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彬,倪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耿彬,男。被执行人倪志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彬与被执行人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因申请人耿彬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