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号申请执行人耿彬,男。被执行人倪志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彬与被执行人倪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因申请人耿彬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 # xB;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