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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977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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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丽新。委托代理人马莎莎。委托代理人邓超。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31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行审9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