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052号
原告:江门市伟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郊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崇烈、朱剑灵,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豪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茶坑村胜和里*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英。
原告江门市伟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豪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现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伟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36元、诉讼保全费900元,合计185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京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