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86号
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卢海翔,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红川(特别授权),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禹深,男,汉族,1975年8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苏美方,女,汉族,1986年1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被告赵禹深、苏美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禹深、苏美方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被告赵禹深、苏美方自愿各承担一半。
审 判 长 龙小兵
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
人民陪审员 鄢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