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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800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郑清鸿、钟小燕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郑清鸿,钟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清鸿,男,1972年6月15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小燕,女,1981年5月1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郑清鸿、钟小燕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郑清鸿、钟小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清鸿、钟小燕所有的银行存款24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瑞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