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侠,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振丹,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葛红亮,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