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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014号

刘文侠与吴振丹、葛红亮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侠,吴振丹,葛红亮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侠,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振丹,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葛红亮,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