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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683号

杨远学与连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远学,连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683号

原告:杨远学,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连永波,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杨远学与被告连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杨远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付维修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