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683号
原告:杨远学,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连永波,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杨远学与被告连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杨远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付维修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王连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