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32号罪犯王淑红,女,1988年5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五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28号刑事判决,撤销王淑红的量刑判决,以王淑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五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400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淑红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人已缴纳退赔金人民币22450元。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淑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淑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淑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晴
审 判 员 赵一鸣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