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执字第30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阮苏权,住所: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陈原晓,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被执行人:范江钦,住所:福建省寿宁县。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阮苏权、陈原晓、范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5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阮苏权、陈原晓、范江钦应清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2020元、仲裁费288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原晓车辆(档案)一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原晓的银行账户一个,查封了被执行人阮苏权的房产一套,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原晓车辆(档案)一辆,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原晓的银行账户一个,查封了被执行人阮苏权的房产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从法执字第3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