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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32号

唐山市丰润区大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蔡远兵、岳文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大平建筑器材租赁站,蔡远兵,岳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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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丰登坞村。负责人韩洪利。被执行人蔡远兵。被执行人岳文庆。唐山市丰润区大平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蔡远兵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丰润区大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