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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701号

徐秋香与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秋香,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徐秋香,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家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魏长荣,职务董事长。关于徐秋香申请执行南平市魏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南劳仲案(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南劳仲案(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