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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650号

方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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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65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平,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20时许,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方平,要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双方约定在福州市台江区排尾竹排前巷6号门前交易。当日21时许,被告人方平在上述约定地点将0.3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方平即被民警抓获,毒品及毒资亦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赃物、作案工具照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卖毒品罪,系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方平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酷派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文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雪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