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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四初字第102号

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J.S.KAROKE,LLC(FictitousName:IXTSYSTEMSINTERNATIONALLIMITED)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四初字第102号原告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富源第二工业区B型厂房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7555737-3。法定代表人柳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S.KARAOKE,LLC(FictitousName:IXTSYSTEMS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1185,GOODENCROSSING,LARGO,FL33778。

原告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J.S.KARAOKE,LLC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平、肖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原告产品开发人员到位于香港湾仔博览道一号的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参加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的“香港春季电子产品展”期间,认识了被告的负责人杨晓初。2009年5月22日,被告发函给原告,要求签订《开发新项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卡拉0K机型,被告愿意支付5万元人民币作为开发费用,在收到全额开发费用后,原告在30天内提供样机给被告。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将开发费用全额汇入原告账户。随后,原告产品开发部门即开始按被告要求研发并供应相关的产品。自从双方开始合作之后的一年多时间,被告基本能够按照约定时间付款,但自2010年10月开始,被告开始不能按时付款并拖欠原告货款。自2011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的业务交往都是通过被告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爱斯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2011年8月,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共欠付原告货款481137.48美元。同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欠款归还给原告。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照承诺向原告付款。此后,虽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电邮等进行催促,被告始终不能偿还欠款。为催收欠款,原告还于20l2年4月22日直接到香港尖沙咀金域假日酒店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涉,但被告一再以各种借口拖延和逃避。至今,被告仍未能向原告偿还前述任何欠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判,并祈判如所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所拖欠的货款481137.48美元及至偿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计,暂计至2013年11月11日为796686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原告与美国佛罗里达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被告J.S.KARAOKE,LLC别名)签订开发新项目协议,2009年6月12日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按约支付了原告人民币5万元开发费用。2010年12月10日,被告J.S.KARAOKE,LLC向原告发出订单,要求原告为其提供10500台G×××××激光图像视唱机/MP3G播放器4寸彩屏,订单金额为488775美元。原告收到订单后向被告J.S.KARAOKE,LLC实际交货10220台。2011年8月31日,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公司代表杨晓初为原告提供保证书一份,确认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及J.S.KARAOKE,LLC共欠付原告货款481137.48美元,并保证由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欠款归还给原告,但被告逾期未支付。2012年4月22日,原告在香港尖沙咀金域假日酒店与被告J.S.KARAOKE,LLC的法定代表人STRAUSER,JOHNE签订会议记录,再次确认被告J.S.KARAOKE,LLC及IXTSYSTEMSINTERNATIONALLTE欠原告货款481137.48美元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后被告仍然未支付欠款。另查明,2013年10月1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州务卿出具文件证实,该州2003年2月5日的档案记载,被告J.S.KARAOKE,LLC系依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成立的一间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付清至2013年12月31日的注册登记费,并提交了年度报告,证实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的注册号是:L03000004434。2013年10月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州务卿出具文件证实,被告J.S.KARAOKE,LLC公司主要营业地址位于1185GOODENCROSSINGLARGO,FL33778。该公司管理者和股东信息显示:STRAUSER,JOHNE系该公司总经理。2013年10月1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州务卿出具文件证实,根据州政府的记录,附件是商业别名“IXTSYSTEMSINTERNATIONAL”,商业别名的登记号是G06067900094,联邦雇主识别号:36-4209771,注册代理人的名称是STRAUSER,JOHNE,通讯地址是:7778BENTGRASSCOURTJSKKARAOKE,LLCLARGO,FL33777,商业别名的所有者:STRAUSER,JOHNE7778BENTGRASSCOURT邮编:LARGO,FL33777。以上事实,有《开发新项目协议》、《电汇、跨行转帐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订单、保证书、美国佛罗里达州州政府证明及翻译件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因各方当事人未提交约定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结合案件实事和证据,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J.S.KARAOKE,LLC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1137.48美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本院指定支付之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35元,由被告J.S.KARAOKE,LLC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金广弘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J.S.KARAOKE,LLC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书 记 员 孟  祥  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