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77731-7。法定代表人胡雯,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201356-X。法定代表人刘天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款88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用3395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合江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继续履行(2013)合江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和木业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中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崔茂强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