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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申3号

李亚东与王长见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东,王长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长见,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亚东因与被申请人王长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亚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 红

审 判 员  张成富

代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