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长见,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亚东因与被申请人王长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亚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 红
审 判 员 张成富
代理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