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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117号

陈宇与周道明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宇,周道明,晋江市梅岭南新房产中介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117号

原告:陈宇,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道明,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第三人:晋江市梅岭南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迎宾路398号瑞景香榭花都2#-117。经营者:李之仁。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金,男,该中介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桥,男,该中介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宇与被告周道明,第三人晋江市梅岭南新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宇于2016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周道明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与被告周道明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真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