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117号
原告:陈宇,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道明,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第三人:晋江市梅岭南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迎宾路398号瑞景香榭花都2#-117。经营者:李之仁。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金,男,该中介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桥,男,该中介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宇与被告周道明,第三人晋江市梅岭南新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宇于2016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周道明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与被告周道明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真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