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军。被执行赵小平。被执行人裴敬杰。被执行人绵阳科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7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赵小平所有的,位于绵阳市科创园致远街2号五和.苹果国际社区7幢12套住房公开拍卖,自然人龙秀刚以224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致远街2号五和.苹果国际社区7幢12套住房归龙秀刚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