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37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张寿X,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甫,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寿X、张X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