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137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楼旁。法定代表人吴金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俊蓉,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钟建华,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同李俊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李俊蓉、被告钟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