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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81号

孙海燕与吴菊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海燕,吴菊花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吴菊花,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孙海燕与吴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庄 浩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