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吴菊花,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孙海燕与吴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庄 浩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