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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793号之三

临朐怡圆祥商店、陈艳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临朐怡圆祥商店,陈艳,魏国,临朐东源食品有限公司,赵文学,张卫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793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16、17、18,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临朐怡圆祥商店。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中段。

负责人:陈艳,经理。

被

申请人:陈艳。

被

申请人:魏国。

被

申请人:临朐东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陈家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文学,总经理。

被

申请人:赵文学。

被

申请人:张卫华。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怡圆祥商店、陈艳、魏国、临朐东源食品有限公司、赵文学、张卫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2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且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