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26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负责人苏敏。被告施显彬,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文芳,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施显彬、黄文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施显彬、黄文芳的银行存款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显彬、黄文芳的银行存款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泽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