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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939号

陈锦瑞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瑞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939号罪犯陈锦瑞,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长乐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人民币3241.7元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陈锦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14.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锦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张 金 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