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轩,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周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戎亚
代理
审判员 左其洋
代理
审判员 罗荣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