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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40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轩,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周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戎亚

代理

审判员  左其洋

代理

审判员  罗荣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