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4783号

杨新平与杨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新平,杨庆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783号原告杨新平,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杨庆忠,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平与被杨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新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新平负担。

审判员  章建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