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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028号

原告王树春诉被告张明志、王德贵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春,张明志,王德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28号

原告:王树春,男。

被告:张明志,男。

被告:王德贵,男。

原告王树春诉被告张明志、王德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树春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

审判员  赵永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