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28号
原告:王树春,男。
被告:张明志,男。
被告:王德贵,男。
原告王树春诉被告张明志、王德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树春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
审判员 赵永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