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汉。
被执行人:李彦军。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世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终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彦军给付其赔偿款158196元、受理费2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2273元,共计1604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彦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李彦军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李彦军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终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陶国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