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883号原告郭廷英。委托代理人张树山,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斌。被告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村。法定代表人马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英与被告马继斌、被告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廷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继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廷英提出申请冻结被告马继斌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继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冻结原告郭廷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玉蕾
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
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