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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7883号

郭廷英与马继斌、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廷英,马继斌,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883号原告郭廷英。委托代理人张树山,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斌。被告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村。法定代表人马继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廷英与被告马继斌、被告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廷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继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郭廷英提出申请冻结被告马继斌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马继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冻结原告郭廷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玉蕾

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

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