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64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2日。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贾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64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2日。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贾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