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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364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64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2日。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贾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