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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异106号

彭玉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彭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异106号复议申请人湖北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火车站荣华宾馆***号。负责人王天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彭玉香。彭玉香与湖北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的执行款11万元。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称,我公司已通过其他公司向彭玉香支付66500元,支付现金7000元,剩余26796元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暂不支付。现彭玉香申请保全11万元的财产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对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是否欠款、欠款金额具体多少应当通过诉讼确认。现本院依据彭玉香的申请,对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当。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认为彭玉香申请保全不当,可在彭玉香诉荣耀公司十堰分公司一案诉讼终结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湖北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潘 涛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润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