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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429号

王付立与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付立,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429号原告王付立,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2栋183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旭。上列原告王付立诉被告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产品货款2350元,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235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付立货款人民币2350元;原告王付立亦同时将涉案产品五瓶轩尼诗(1LHenssyV.S.O.P)退还给被告;

二、被告深圳市尚品诺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付立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35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星如

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