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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361号

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吴玉添,蒋犁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361号申请人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种猪场)6幢平房。法定代表人郑金树,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玉添,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蒋犁坪,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与吴玉添、蒋犁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52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玉添、蒋犁坪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云龙

代理

审判员  乔 迪

代理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