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243号之一原告孙乃祥,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郑恩县,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马海英,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乃祥诉被告郑恩县、马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