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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243号之一

孙乃祥与郑恩县、马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乃祥,郑恩县,马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243号之一原告孙乃祥,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郑恩县,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马海英,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乃祥诉被告郑恩县、马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