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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62号

(2016)甘0421执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宏富,张明鹏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宏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

被执行人:张明鹏,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宏富与被执行人张明鹏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张明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宏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