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刑初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54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某甲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女,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某甲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甲,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文盲,农民,系被害人李某甲妻子。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积安,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3日经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2015年7月1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积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辉、代理检察员王占寻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及诉讼代理人王立平,被告人王积安及辩护人史爱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积安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王积安之子王某甲问题素有矛盾。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再次向王积安索要其子王某甲所欠债务,致王积安情绪激化,双方相约次日上午在王积安住所见面。7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积安将一把水果刀藏于腰间,将一把砍刀放置于其住所一楼旅行社的沙发下。9时许,李某甲如约而至,双方在谢家集区三和街道“旅行社”附近见面后,王积安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李某甲胸部,李某甲夺刀未果后转身即跑,但未跑几步即摔倒在地,王积安上前又持刀向躺在地上的李某甲继续捅刺。此时,王积安妻子邹某乙和女儿王某乙赶来,拉住王积安胳膊劝阻,李某甲趁机起身向马路对面逃离。王积安摆脱劝阻持刀追赶至马路对面,因未发现李某甲便折返,将凶器丢于路边后行至其妻舅邹某丙家,在邹某丙的劝说下,王积安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甲逃离至三和大街对面,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左胸部遭受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提交了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积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王积安赔偿误工费1178.82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538720元,丧葬费29606元,停尸费7.3万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共计723504.82元。诉讼代理人认为:1、被告人王积安构成故意杀人罪;2、被告人王积安不如实供述案发前因等重要情节,不构成自首;3、被害人没有过错。综上,要求判处王积安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积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积安构成自首;2、被害人李某甲具有严重过错;3、被告人王积安属于激情犯罪;4、被告人王积安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积安之子王某甲因赌博向被害人李某甲借钱,因王某甲无力偿还,李某甲便向王积安催要。王积安及其亲属替王某甲归还了该笔欠款,并告知李某甲不要再借钱给王某甲。此后不久,李某甲又再次借钱给王某甲,并采取上门骚扰等方式多次向王积安催要。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再次向王积安索要其子王某甲所欠债务,致王积安情绪激化,双方相约次日上午在位于三和镇上的王积安家见面。7月3日上午,王积安将一把刀藏于腰间,将另一把刀放置于其家一楼旅行社的沙发下。9时许,李某甲如约而至,二人在王积安家门口见面后,王积安拿出携带的刀捅刺李某甲胸部,李某甲夺刀未果后转身即跑,但未跑几步即摔倒在地,王积安又持刀上前继续捅刺李某甲。此时王积安妻子邹某乙和女儿王某乙赶来拉住王积安胳膊进行劝阻,李某甲趁机起身向马路对面逃离。王积安摆脱劝阻后持刀追赶至马路对面,因未发现李某甲便折返,并将刀丢于路边后行至其妻舅邹某丙家。后在邹某丙等人陪同下,王积安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甲逃离至三和大街对面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左胸部遭受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物证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FREESHEEP”牌刀具一把,在被告人王积安家的一楼门面房内提取“柴王”牌刀具一把。经王积安当庭确认,“FREESHEEP”牌刀具系其捅刺被害人李某甲所使用,“柴王”牌刀具系其于案发前放在家中一楼“健康假日”旅行社沙发底下的。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街道路面上,三和街道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现为谢家集区托管)。该段路面南北走向,路两边为商业店铺。中心现场位于三和街道中段王积安家出租房门前的路面上,王积安家出租房位于马路的西边,两层楼房结构,一层为三间店铺,北侧两间为“快步”店,南边一间为正在装潢的旅行社。王积安家出租房马路对面为三和街道的邮政局。在“快步”店前马路西沿路面见一处红色斑迹,斑迹为不规则分散状,斑迹西边缘距“快步”店14.6米。邮政局南侧,包子铺店前地面见一仰面躺着一具尸体。尸体下方见0.7×0.4米血泊。尸体头东脚西,面向上,上身穿短袖T恤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赤脚。尸体头距商铺2.34米,脚距路边7.04米。在马路西沿路边见一“匕首”,此处与“快步”店前血泊同在马路西侧,相距28米,位于血泊北侧。“匕首”长0.325米,刀刃长0.2米,宽0.38米,“匕首”把长0.127米,“匕首”刀面上与刀把上见红色斑迹。发现“匕首”处路面向北44米处为海尔专卖店,“匕首”与海尔专卖店之间的路面上见点状滴落血迹。3、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尸)鉴字[2015]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上衣及牛仔裤上部广泛血染,上衣左、右前胸部各见一破口,左腋下平腋前线及腋后线各见一破口。左胸部乳头内侧见一4×1.5厘米创;右胸部乳头下见一8×2厘米创,该创上下缘中段各见一小皮瓣;左腋下腋前线处见一3.5×1厘米创;左腋下腋后线处见一4×1厘米创,左手拇指近节指腹见一1.5×0.1厘米浅表皮瓣创;右前臂桡背侧见一14.3×4厘米裂创,右手中指中节指腹见一2.4×0.5厘米创,右手环指中节指腹见一1.5×0.5厘米创,左膝前见3×1厘米浅表擦伤,右膝前见2.5×1厘米浅表擦伤。上述各创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左胸部创口经左侧第3、4肋间进入胸腔,对应处3、4肋缘见不完全骨折,左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纵膈血肿,心包破裂,心包腔大量积血,心脏破裂;左腋前线处创口经左侧第2、3肋间进入胸腔,对应处左肺上叶见一1厘米破裂口;右胸部创经右侧3、4肋间进入胸腔,右侧第3肋下缘不完全骨折,右胸腔大量积血,右肺上叶见两处破裂口(贯通)。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尸表及内部器官未见明显窒息征象,口鼻腔未见捂闷痕迹,颈前部软组织及舌骨未见损伤、出血,可排除其系机械系窒息所致的死亡;理化检验在死者胃组织检材中未检出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未检出毒鼠强,可排除其系以上毒物中毒致死;尸检见死者左右胸部、左腋下及双上肢见多处创口,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胸部创口相对较小,创道较深的锐器捅刺伤特征,剖验见胸部创下双侧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双肺破裂,心包破裂,心包腔大量积血,心脏破裂,头、腹部剖验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鉴定意见:李某甲系左胸部遭受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而死亡。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法证)鉴字第[2015]19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三和街包子店西侧尸体下方血泊、三和街包子店西侧马路边、三和街百大厨电门前马路边西侧地面、三和街百大厨电门前马路边东侧地面、三星手机上、左拖鞋的棉签擦拭物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基因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李某甲肋骨检验结果一致,其为李某甲所留的概率是其他无关个体的5.5674×1021倍。(2)三和街海尔专卖店门前地面南侧、三和街海尔专卖店门前地面北侧、王积安下巴、带血尖刀刀柄的棉签擦拭物检检见人血反应,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王积安血样检验结果一致,其为王积安所留的概率是其他无关个体的2.1857×1021倍。(3)带血尖刀刀刃的棉签擦拭物检见人血反应,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检测结果包含王积安和李某甲的基因型。(4)右拖鞋擦拭棉签检见人血反应,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检测结果包含李某甲的基因型。(5)李某某和吴某甲是李某甲生物学父母亲的似然比率为3.2×104。5、证人邹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王积安的妻子。2014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李某甲带着她儿子王某甲去赌博,王某甲从李某甲那儿借了好多钱,后来家里筹钱还给了李某甲,还让李某甲以后别带王某甲去赌博。大约2014年的夏天,李某甲又带王某甲去赌博,这次欠了大概十来万元。王积安知道后很生气,不让王某甲进家门,王某甲就一直在外面住。没过多久,有一天李某甲带着王某甲到她家去要钱,王积安没答应,并说李某甲不守信用,不会替王某甲还钱,李某甲声称要放“断气炮”并在第二天晚上带了好多人到她家门口放炮。有一天一楼旅行社的老板打电话给王积安说李某甲又来放“断气炮”,还要来送花圈。李某甲还经常打电话威胁王积安还钱。2015年7月2日下午,王积安出去打牌。傍晚王积安回家后和她讲李某甲又去找他要钱,她听后没放在心上,因为以前经常发生这样的事。第二天上午,她下楼到“快步”服装店里和别人聊天,看见王积安在旅行社店里坐着,她女儿王某乙在楼上没下来。过了一会,她突然看见王积安右手持刀在“快步”服装店门口和李某甲厮打,王积安手上都是血,李某甲身上也有血。她边跑出去边让别人报警,然后上去把王积安往后拽,李某甲趁机就跑,但没跑多远就栽倒了,王积安挣脱她后冲到李某甲面前,右手横握刀从上往下捅坐在地上的李某甲,捅了好几刀,好像是上半身胸口的位置。她又赶紧去拽王积安,这时李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往路对面跑,王某乙也过来一起把王积安拽到了旁边。这时王积安把她挣脱后往马路对面跑去,她跟着过去了,王某乙不知去哪了。她到了路对面发现王积安站在一辆出租车前,可能是看看李某甲有没有在车里,但没有看到李某甲。她赶过去把王积安拽到“快步”服装店这边,然后往北走了一段距离,王积安把刀扔掉了,她和王积安一起到了她弟弟邹某丙家。后来邹某丙带着王积安到公安机关投案了。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王积安与邹某乙的女儿,案发前一两个月一直住在父母家。2014年李某甲带她弟弟王某甲去赌博,然后放高利贷给王某甲,事后就找王积安要钱,王积安筹钱还了,并告诉李某甲不准借钱给王某甲。过了不久,李某甲又带王某甲去赌博,然后放给王某甲高利贷,然后又找王积安要钱,王积安不给,李某甲就经常到她父母家闹,夜里在她父母家门口放炮等。上面这些都是听她父母说的。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她当时在父母家,李某甲带人来闹事,王积安拨打了110报警。当时李某甲带着三个人,还有他弟弟王某甲。李某甲让王积安替王某甲还钱,王积安讲是王某甲借的钱,并和李某甲吵了起来。公安局的人来了后,李某甲就走了。第二天夜里,有人到她父母家门口放了半挂炮,当地习俗是死人了才放半挂炮,后来王积安讲是李某甲放的炮。2015年7月2日傍晚,邹某乙叹气说李某甲又找王积安闹了。2015年7月3日9时许,起床后发现王积安在一楼旅行社门口背着手低着头来回走。她洗漱好后在二楼玩手机,过了一会,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并停在“快步”店门口,接着李某甲从车上下来了,然后王积安向李某甲走去。她赶紧下楼,刚下楼梯,就看见邹某乙往外跑,边跑边喊:“快报警”。她出店门时看见邹某乙拽王积安,王积安手里有一把刀,而且他手上和刀上都是血,李某甲不是躺着就是坐着,她也上去拉王积安。她和邹某乙把王积安拽开后,她就去找舅舅邹某丙。过来一会,她看见王积安朝邹某丙店里走了过来,在店里王积安说要自首。她看见王积安身上都是血,就回去拿了衣服给王积安换上,带血的衬衫和裤子从邹某丙家后面窗户扔了,接着邹某丙就带着王积安去公安局投案了。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3日10时左右,他在三和镇街上的邮政储蓄所对面装潢公司二楼装修水电时听见楼下有人喊叫,从二楼窗户看见李某甲和王积安在门口路边上撕扯,李某甲上身都是血躺在地上,王积安拿着一把刀弯腰朝李某甲身上捅了两三刀,李某甲用胳膊挡,旁边有人拉王积安。他从楼上下来后看见李某甲爬起来往路对面邮政储蓄所方向去了,王积安拿刀在后面追,后面还有人拉王积安。李某甲在邮政储蓄所门口拦着一辆出租车,但没有坐,接着李某甲往南走,走到一家馍店门口就倒在地上了。王积安追到出租车处就往回走了。他不知道王积安捅李某甲的原因,但是知道王积安的儿子欠李某甲钱没有还。吴某乙从侦查人员出示的两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一组含被告人王积安的照片1张,另一组含被害人李某甲的照片1张)中分别辨认出王积安、李某甲。8、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三和街上经营一家“许某五金店”。201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他在店里听到外面闹哄哄的,出去看见王积安在邻居罗某某家门口站着,手里拿着一把刀,地上躺着一个男子,身上有不少血,王积安准备捅该男子,王积安的妻子邹某乙和女儿拽着王积安。他走过去对王积安说:“你不要吵了。”王积安没有理他。这时躺在地上的男子站起来朝马路对面跑,邹某乙和王积安的女儿拉着王积安。过了一会,王积安也朝马路对面去了,他就回到店里。过来大约半小时,听人说刚才那个男子已经不行了。他到马路对面看见那个男子躺在“半边天”化妆品店门口的马路边,身上和躺的地方都是血,接着警车和救护车就到了。王积安家是两层楼房,一楼有三间门面房,其中两间租给了“快步”店,另外一间租给了旅行社。许某从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含被告人王积安的照片1张)中辨认出王积安。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积安的儿子赌博借了李某甲的钱,王积安就把钱还了。后来李某甲又多次故意借给王积安的儿子高利贷,而且天天上门催债,放“断气炮”,把王积安逼得怪狠。这些都是以前他听王积安讲的,李某甲还托他做王积安的工作让其早点还钱。2015年7月3日9时许,他在三和街自己开的“玉祥装潢公司”店里整理东西,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他出去看见王积安拿着一把带血的刀站在南边“快步”店门前马路上,王积安的妻子邹某乙和女儿拽着王积安,马路边躺着一个男子,浑身是血,用手捂着肚子,距离王积安西边两米左右,后来该男子跑到马路对面一个化妆品店门口后躺在地上不动了,他认出该男子名叫李某甲。后来他在“快步”店北边二十多米处的马路边发现了这把刀。罗某某从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含被告人王积安的照片1张)中辨认出王积安。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三和街上经营一家“老五”建材店。2015年7月3日9时30分许,他看到外面好多人,感觉出事了。他出去看见李某甲上半身都是血,李某甲光着脚从“快步”服装店门口朝马路对面走,过了马路试图拦一辆出租车,但出租车没有停,李某甲接着往前走,他就回店里了。后来听说李某甲死在马路对面了。11、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9时许,她在三和街上的“中医美肤馆”门口看见一个男子从马路对面的“快步”店跑来并跌倒在马路边,后面有一个老头拿着一把水果刀追上来并捅那个男子,接着“快步”店里出来两名女子拉住这个老头。该男子浑身是血,站起来跑到了马路对面,这个老头也追到了马路中间,该男子就往南跑了。12、证人邹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9时,她在三和街上“OPPO”专卖店门口看见一个男子在马路对面从北往南走,该男子的上半身都是血,后来该男子倒在了地上。过来一会救护车来了,她听说这个男子叫李某甲,已经死了。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9时许,他在“转变”理发店门口修汽车,听到北边有人吵架,接着看见一个男子浑身是血从马路对面跑过来,这个人跑到他和理发店老板面前并讲赶紧报警,然后这个人继续往前走,走到南边一家卖馍的店门口就坐在了地上。过了几分钟,这个人就躺在地上了。14、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在三和街上开了一家“联美”美发店。2015年7月3日9时许,她在店里听见外面有人喊:“有人在地上躺着!”她出去看见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躺在“山东大馍”店门口地上,身上被刀砍伤,胳膊和胸口有几处伤口,还在流血。她拨打110报警,对方讲警察已经来了。过来二三分钟警察就到了。又过了六七分钟,救护车也到了,医生检查了该男子后讲已经死亡。她听大姐程美玲讲这个男子叫李某甲。15、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她在三和乡街上开了一家“古巴兔”童装店。2015年7月3日9时许,她在店里看到马路对面跑过来一个男子,双手捂着胸口,浑身是血。当这名男子跑过马路时,她又看到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右手拿了一把刀跟在后面,这名拿刀的男子追到马路中间时被两名女子拽住了,接着该男子就往北走了,受伤的男子往南跑去。过了几分钟,她妹妹程某甲打电话说受伤的男子躺在“联美”美发店旁边,她过去发现受伤的男子躺在美发店旁边“山东大馍”店门口,她认出这个男的叫李某甲。过来一会,警车和救护车先后到了。16、证人王某丙、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丙和李某乙在三和街租了王积安家的一间门面房经营“健康假日”旅行社。王积安家有三间两层沿三和街的门面房,王积安讲二楼自己住,另外两间门面房租给了“快步”店。案发时该旅行社由张某某负责装修,警察在旅行社沙发底下找到一把报纸包着的砍刀,该砍刀不是旅行社的,也不是装修用的,应该是王积安放的。1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出生于1995年4月15日。2014年春节至3月份,他因打赌博机输钱,输钱后就找李某甲借钱,前后总共欠李某甲7万元,他父母知道后很生气,但是还是凑了6万元还给李某甲,并告诉李某甲以后不要借钱给他,李某甲答应了。过了几天,李某甲找他要1万元的利息,他为了还钱,就找李某甲借钱去网吧打赌博机,准备赢钱后还给李某甲,但是借了几次都输掉了,这样越欠越多,本息共欠了李某甲7.5万元。这时李某甲讲合肥有个地方打赌博机赢钱快,问他是否愿意去,他为了还钱就答应了。后来李某甲带着他到合肥打赌博机,当天晚上李某甲借给他5万元,但都输掉了,李某甲让他写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欠条是写给徐某的。因为李某甲答应不借钱给他,徐某是帮李某甲要账的人,欠条实际就是写给李某甲的。他回家后因为害怕就离家出走了,没几天李某甲找到他并威胁他给家人打电话还钱,但是他父母不同意还钱。之后李某甲带着他回家要钱,还威胁他家人,并带人到他家放“断气炮”,并威胁说给他家送花圈,不还钱就活埋他。李某甲隔几天就带他回去要钱,不给钱就威胁他父母,但是他父母一直没有理会李某甲。18、证人邹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左右,王积安打电话联系他,让他去其家里。他去后才知道李某甲经常带王某甲去赌博并借给王某甲高利贷的事,当时他们商议后认为王某甲还小,给王某甲一次机会,王积安也同意帮王某甲还钱。之后他打电话联系李某甲,李某甲讲要收利息,好像借了6万元左右,李某甲讲连本带息8万元。他讲王某甲借钱家人不知道,王积安本来不同意还钱,让李某甲少要点利息,并问6.5万元行不行,李某甲不同意。过来一周左右,李某甲打电话给他讲最近因为手头紧,让他告诉王积安还王某甲欠的钱,并讲总共还7万元。他告诉王积安后,王积安同意了。他约好李某甲在邹某丙店里还钱。还钱时他因为有事没去,邹某庚、邹某戊他们几个还的钱。19、证人邹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左右,王积安打电话找他有事。他去了王积安家,当时邹某丁、邹某戊等人在场。王积安讲王某甲借李某甲的高利贷怎么处理,他们讲王某甲还小,给孩子一次机会,王积安经他们劝说后同意还钱,并商议让邹某丁去和李某甲谈。后来听邹某丁讲连本带息给李某甲6.5万元,李某甲不同意。过了一段时间,邹某丁讲李某甲打电话讲要7万元,他们商议后答应了。邹某丁和李某甲约好第二天到邹某丙卖电器的店里还钱。第二天下午李某甲来了后,他和李某甲讲以后不要借钱给王某甲了,如果下次还借的话就没人帮王某甲还钱了,李某甲答应后把钱拿走了。20、证人邹某丙的证言证实:王积安是他姐夫。李某甲借高利贷给王某甲,后经过邹某庚、邹某丁、邹某戊处理,在他家还给李某甲本息共7万元,并告诉李某甲以后不能借钱给王某甲,李某甲答应后把钱拿走了。2015年7月3日9时许,王积安的女儿王某乙过来讲王积安和李某甲在她家门口打起来了,他出去没多远就碰见王积安,当时王积安身上和手上都是血,他把王积安带到了他家并问怎么回事,王积安讲和李某甲打架了,并用刀捅了李某甲几下,并讲要去派出所说明情况。王某乙找了几件干净衣服给王积安换上,带血的衣服从他家窗户扔到后面的田地里了。后来他堂弟邹某庚开车,他和侄子邹某戊送王积安去了派出所。21、证人邹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左右,王积安打电话让他去其家,他去后发现邹某庚、邹某丁等人在场。王积安讲李某甲借给王某甲高利贷的事,并讲李某甲经常到其家要钱,并问他们怎么办。他们讲王某甲年龄小不懂事,把钱还了,省的为这事头疼。邹某丁就给李某甲打电话说还6.5万元,李某甲不答应。过了一段时间,邹某丁讲李某甲打电话要7万元,王积安答应了。还钱的地点在邹某丙的电器店。邹某庚和李某甲讲以后不能借钱给王某甲了,如果再借的话不会帮王某甲还钱,李某甲答应后拿了钱走了。2015年7月3日上午,他叔叔邹某丙打电话让他过去,他到了邹某丙家后看到王积安身上都是血,听说和李某甲打架了。邹某丙让他去找邹某庚开车带王积安去投案,然后邹某庚开车带着王积安、邹某丙和他到了三和派出所。2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他租了王积安家的门面房。大约是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甲等三人到店里找王积安要钱,双方发生争执,王积安还报了警。还有一天晚上,他回来后听妻子讲店门口有人放炮。还有一次是22时左右,他看到店门外面有亮光,还有啪啪响的爆竹声,他打开门看见对面有一辆轿车缓缓开走了,他报了警,警察问可要出警,他讲人走了,警察就没有来。2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三和镇“家世界”超市上班,她上班的超市出售“FREESHEEP”牌的水果刀。24、证人邹某辛的录音资料证实:他与王某甲是朋友关系。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在网吧上网结束后看见一伙人在三和街上邮政储蓄所对面的王某甲家门前放炮仗,有三四辆小轿车,车上坐满了人,其中有个人叫徐某。第二天他打电话问王某甲怎么回事,王某甲讲他在外面借钱打赌博机,别人去他家要钱。王某甲欠的钱是找李某甲借的,大概十几万元。之后有一天下午,王某甲打电话讲李某甲带了好多人要去打王某甲,他赶到王某甲家没看到什么人。李某甲带王某甲到立交桥附近的“前沿网吧”打赌博机,具体去了几次他不知道。25、被告人王积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李某甲结怨很深,李某甲以放高利贷为生。李某甲借钱给他儿子王某甲并带王某甲赌博。大约2014年3月份,李某甲带着王某甲去打赌博游戏机,王某甲输钱后找李某甲借钱并给李某甲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王某甲没有钱还,李某甲让他替王某甲还钱,他替王某甲还了钱,当时他是让小孩舅还的,并让李某甲以后不要再借钱给王某甲,李某甲答应了。之后过了大约一两个星期,王某甲又找李某甲借钱,并打了一张借款13万元的欠条,欠条是打给李某甲的朋友徐某的,实际是李某甲借给王某甲的。他问王某甲为什么借李某甲这么多钱,王某甲讲李某甲带他去合肥玩捕鱼赌博机输了钱,李某甲又借给他的。之后李某甲经常带人到他家要钱,他对李某甲讲:“这个钱我没法还,那是王某甲借的钱,而且你借他钱也不是让他干好事,还接二连三的借。”后来李某甲就经常带人到他家,在他家门口放“断气炮”,还扬言要给他送花圈、砸他家,他被李某甲搞得都不想出门,精神很压抑。王某甲也被李某甲鼓动地和李某甲一起到他家要钱,他因此恨透了李某甲。王某甲不仅赌博,还吸毒,想到这样一个败家的儿子很痛心,认为都是被李某甲害的。有一天他从家北边的超市买了一把长20厘米左右的砍柴刀,如果李某甲再来闹事就用刀砍李某甲。2015年7月2日15时许,他在香樟园的棋牌室打牌,李某甲带人找他要钱,他让李某甲找王某甲要钱。他回家后越想越气,并告诉了妻子邹某乙,邹某乙只是叹气。晚上八九点钟他给李某甲打电话讲:“你以后不要来找我要钱,如果要钱去找王某甲。”李某甲讲:“你不还钱,以后天天到你家,给你放断气炮还给你送花圈,砸你的店,明天早上就去。”他问李某甲第二天什么时候来,李某甲讲九点半去。他越想越气,觉得日子都过不安稳,邻居和亲戚都看笑话,就想着李某甲不让他好过,他也不让李某甲好过。第二天早上起来,他把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准备吓唬李某甲。这把水果刀之前是放在家里柜子里的,因为李某甲经常来他家闹,他怕打起来吃亏,大约两三个月前从三和街上的“家世界”超市买的,并用报纸把砍柴刀包着放在他家一楼旅行社的沙发下面。9时许,他到一楼旅行社坐着看报纸等李某甲,还给李某甲手机发了一条信息,信息内容是:“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我会给你一步到位的选择。你不是要钱吗,过来吧。”他的意思就是要把李某甲搞死。9时30分许,李某甲一个人开车到了他家一楼“快步”店门口,他走了出去,李某甲边骂边讲:“你怎么不还钱的!”他就把别在皮带上的水果刀拿出来,并对李某甲讲:“怎么和你说了多少次都不管用?谁借钱谁还!”接着他持刀捅李某甲的胸部,李某甲被捅后朝东跑并摔倒了,他继续持刀捅刺李某甲,记不清捅了几下。这时邹某乙和大女儿王某乙跑过来阻止,接着李某甲爬起来朝马路对面走,他挣脱邹某乙和王某乙后持刀追李某甲,准备继续捅李某甲。他追到马路对面没有发现李某甲,就不想追了,并回头过了马路往北走,并把刀扔在路边,接着往北走到了他小孩舅邹某丙的海尔专卖店。他对邹某丙讲“我刚才捅了李某甲好多刀,估计他不好活了,怎么办?”他的意思是估计李某甲死了,因为他捅了李某甲好几刀,且都是要害部位。邹某丙让他去投案,他同意了,然后邹某丙让邹某庚开车把他送到了三和派出所投案。之前他给李某甲发信息是想吓唬李某甲,后来他捅李某甲的时候,因为气懵了,就想杀死李某甲了。他捅李某甲的时候,李某甲夺他手里的刀,他的手还被划烂了。王积安从侦查人员出示的12张无规则排列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含被害人李某甲的照片1张)中辨认出李某甲。26、被害人李某甲与证人王某甲的录音资料证实:李某甲向王某甲索要欠款,并要求与王某甲见面后就欠款一事给王积安打电话。27、淮南市公安局三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3日,三和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三和街上邮政储蓄所有人打架,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不动,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宣告该男子死亡,民警迅速控制现场并向110指挥中心汇报。经民警走访,死者李某甲与被告人王积安因债务问题在三和街道邮政储蓄所对面“快步”店发生纠纷,王积安持刀将李某甲伤害致死。后王积安在其亲属陪同下到三和派出所投案。28、110受理单、接处警综合单、反馈单证实:案发后的110多次接警情况,接警时间均在2015年7月3日9时30分左右。29、淮南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在现场已经死亡。30、门诊病例证实:2015年7月3日15时30分,被告人王积安双手割伤后到医院治疗的情况。3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积安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32、户籍证明、三和镇舜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结婚证证实:被害人李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的出生日期以及亲属关系等基本情况。33、手机短信息证实:案发前被告人王积安发给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短信息内容。34、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积安作案时所穿的带血迹的上衣一件、带血迹的裤子一件、黑色砍刀一把的提取情况。35、三和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报案人王积安于2014年7月30日22时54分报案称在三和街道与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到现场后,经了解系经济纠纷后告知到法院处理。36、票据证实:被告人王积安的亲属代为预交民事赔偿款12万元。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甲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积安替已成年的王某甲偿还所欠李某甲债务并明确告知李某甲不要再借钱给王某甲,李某甲允诺后仍继续借钱给王某甲,并在王某甲未还款的情况下采取上门骚扰等方式多次向王积安催要,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对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尚不能构成严重过错。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积安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积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李某甲手机发送了具有明显威胁性质的短信,应属预谋犯罪。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积安因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李某甲之间产生的矛盾,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欲对李某甲实施报复,持刀多次捅刺李某甲胸部等要害部位,致李某甲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王积安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发事出有因,被害人李某甲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可对王积安酌情从轻处罚。王积安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因王积安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王积安应予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令赔偿,但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要求王积安赔偿8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积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刀二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王积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吴某甲、邹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鸣
审 判 员 肖 丽
代理
审判员 葛新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