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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529号

申请人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香琳、孙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91执5529号卓香琳、孙德军:你们与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181957.35元(截止2016年5月25日)、利息4000元、律师费4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340.8元、违约金258840元,共计497138.15元;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编号为D13001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配合办理涉案房屋预告登记解除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等手续,同时返还房屋。

二、向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71元、诉讼保全费4190元,共计9761元,申请执行费7969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邮编:450016联系人:柴红旺联系电话:695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