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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2执33号之一

周国昌与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昌,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2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国昌,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宏。本院在执行周国昌与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人民币164,929.83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长化宏光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县支行账户内人民币164,929.8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立辉

审判员  陈世春

审判员  任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