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杨小军。被执行人黎娜娜。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小军、黎娜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小军、黎娜娜、XX的存款、收入238257元(暂未计算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