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7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福绥路47号。
负责人:汪飞,该行行长。被告易万程,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伍家岗区。被告李怡,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同被告易万程、李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易万程、李怡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