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
被执行人:李汉忠。
被执行人:董春玲。
被执行人: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汉忠、董春玲位于连云区东方顺福商务大厦第商务大厦幢无单元2505室房产,但不宜执行,连云港基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