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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721号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柏成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柏成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柏成河,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移送执行柏成河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柏成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柏成河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柏成河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