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柏成河,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移送执行柏成河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柏成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柏成河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柏成河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