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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934号

刘德兴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刘德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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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934号原告刘德兴,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遇浩亮,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878398653R。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晾果厂6号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兴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刘德兴承担。

审判员  白西云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王东 关注公众号“”